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公告,工程經費與實際金額不符,則該公告是否有效,請釋示案
內政部90.3.23台內營字第九○○四四七六號函
一、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之徵收費率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三、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係依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及相關事項計算費率,本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二六六○五八號函已明示工程實際所需費月以預算為準。
二、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既經完成法定程序,不得辦理註銷。如其實際工程發生費用降低,仍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開函所示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辦理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