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建築物在冬至日對鄰近基地所造成之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陰影範圍可否投影於已開闢之公園廣場等永久性空地」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7.04.台內營字第8480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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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該所稱基地,係指可建築土地而言。是可建築之土地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得作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均應依前開條文檢討辦理。至前揭以外不供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同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規定之永久性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會同都市計畫該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或依法確為不供作建築使用之土地者,得不受前開條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