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宜蘭縣○○○○君等在蘇澳鎮糞箕湖後胡小段50、64、67地號等土地上興建房屋,設計人作不實之申請,又因核發建照不慎,致使部分建築佔用都市計畫保護區,該建物可否依本部66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706205號函(註)規定核發使用執照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7.09.台內營字第24101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6.06.73建四字第146507號函。
二、查本部前函所謂:「起造人已按主管建築機關核潑之建造執照建築完成,合於建築法第70條規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即不得率予拒發。」者,係以其原發建造執照與建築物工程未違背法令為前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