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掛於電線桿、路燈上用鐵絲網或鐵架固定的臨時性旗幟,應如何管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4.17.台內營字第8603146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3月27日86建四字第614332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廣告物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是廣告物之管理,其他法令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有關於道路範圍內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之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已有明定,另違反前揭規定或在道路堆積、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之處罰及其處罰機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第8條亦訂有明文。有關於道路範圍設置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或堆積、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自應依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而無廣告物管理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