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請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但書所稱「資源回收站」之認定與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5.9.25內授營中字第0950805836號函
本案經經濟部查復略以:按營利事業從事廢棄物處理、應回收廢棄物資源之回收處理業務,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分歸類於代碼「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J101080廢棄物資源回收業」範疇;而旨揭之「資源回收站」於「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並無規範。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稱略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係指進行具資源回收再利用價值之廢棄物回收、貯存業務之場所;而「資源回收站」係指供社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時,暫時分類堆置(如設置分類回收桶等)所需之場所。是以,營利事業從事廢棄物處理、應回收廢棄物資源之回收處理業務,非屬旨揭條文所稱之資源回收站之範疇。又查該資源回收站依旨揭條文規定尚無面積或其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