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2款建物之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者得否以其他文件認定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5.4營署宅字第0990027769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二、查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60805553號函示略以:「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其中『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一節,若該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為空白,且無使用執照可資證明者,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參酌前開函意旨,若申請人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2款所檢附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則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