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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5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3.29.營署建管字第095001202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6日府建管字第0950053386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5款規定依同條第4款設置之私設通路達6公尺以上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該規則補充圖例圖2-(1),亦有明定。該穿越深度係自建築物最小退縮深度起算,於15公尺範圍內設置陽台或穿越建築物,本部73年1月5日台(73)內營字第202903號函已有明示。所稱最小退縮深度,依本部87年6月1日台(87)內營字第8771961號函釋,係指建築物垂直投影於私設道路上之陰影與建築線間之最小距離。本案請依前揭函釋及建築技術規則補充圖例圖2-(1)規定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