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農作產銷設施(農產品加工室)經廢止容許使用,後經取得興建農舍資格審查許可,得否循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變更為農舍使用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3.02.12.營署建管字第1030005034號函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20日農授水保字第1020240001號函及貴局102年11月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8360000號函辦理。
二、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7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1020222094號函及前揭號函示,略以:「農舍與農業設施之性質不同,所依據之法令規範及管制規定亦不同,不宜逕行互為變更使用。爰農業設施擬變更為農舍,仍應依農業用地建農舍辦法重新申請辦理,並廢止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是以,本案所詢旨揭情節不得以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