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置於建築基地上樹立廣告、申請雜項執照或許可證時,得否要檢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7.10.12.台內營字第8772992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7年8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87315299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部87年10月1日邀請省市、縣市政府等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於公寓大廈之建築基地範圍內法定空地或人工地盤設置樹立廣告時,仍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其申請雜項執照或許可證時得依同條例第219條及第30條規定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致時,並應檢附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二)至非公寓大廈之建築基地範圍內法定空地或人工地盤及一般空地上之樹立廣告,其申請雜項執照或許可證時,應檢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