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修正條文有關遮煙性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4.11.營署建管字第1030016068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3月11日103中升總字第103030013號函。
二、本部100年2月25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施行日期另定)第1項及第2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第2項)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符合上開第2項規定者,昇降機道出入口裝設之門或防火設備得免具遮煙性能,合先敘明。至依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辦理者,其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自應具有遮煙性能,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運用於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