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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工程受益範圍都市計畫農漁區之工廠土地可否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80.11.21台內營字第八○○二九二七號函

一、關於台南市都市計畫「農漁區」,前經本部七十六年五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四八八三七七號函釋略以:「因該地區都市計畫書未規定其使用性質,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又無該使用分區之管制規定,致發布實施後執行困難,准由貴府依據實際情況研擬方案分別界定為農業區或魚塭區,作為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修正前之執行依據」。

二、本案所稱都市計畫「農漁區」之土地,依前述規定如經界定為「農業區」,自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至其上之改良物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始准其一併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