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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地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之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6.23.營署建管字第0982911963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8年5月21日府工建字第0980077696號函。

二、按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經解除套繪後,應依建築法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將該筆耕地自使用執照予以刪除,本部92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2211號函說明三已有明示,至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非屬辦理農舍之配合耕地解除套繪管制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