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地臨接道路對側有已開闢完成大部分之永久性空地是否得視為面臨已開闢完成之永久性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3.18.台內營字第8872513號
說明:
一、復貴廳88年2月20日(88)建四字第604677號函,兼復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7年4月3日建師全聯(87)字第176號函。
二、按永久性空地係指左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定有明文。是建築基地如臨接或直接面對已開闢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及已開闢部分之面積與平均深度、寬度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得視為臨接或面對永久性地空地,其建築物高度得依前揭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