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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法第98條、第99條規定興建之特種建築物竣工後其建築之使用管理及公共安全檢查,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2.22.台內營字第895776號

說明:

一、復貴局80.02.24.北市工建字第61286號函。

二、按建築管理目的,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而特種建築物係指在用途上或構造上具有特殊性或涉及國防機密性之建築物,適用現行建築法規確有其困難者。本案台北火車站新站雖經行政院之許可,得適用建築法第98條,准予免申許建築執照。唯其使用管理仍應依行政院核准圖說及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公共安全與衛生。有關消防、民防部份,並應請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將相關圖說送交當地警察機關列管。

三、至關建築法第99條所列舉得不適用建築法部份或一部份之規定者,其建築物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為建築法第99條第2項所明定,應請依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