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提及「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所涉『支撐系統、擋土式開挖穩定分析、開挖安全監測』及因此所涉『採取預壘樁作為擋土壁體』、『壁體滲漏嚴重』、『開挖面有管湧現象發生』等事是否屬監造人法定監造權責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4.01.15. 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0237號函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會 113年11月28日113南市建師永字第224號函。
二、有關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本部113年3月21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670號函(註一)說明有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施工計畫書所載內容與監造人法定監造權責之關係1節,查建築法第54條、營造業法第26條、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及本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87年1月16日87營署建字第57938號函:「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監造人會同申報開工除於開工報告書會章外,設計人或監造人應勿需於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簽章……」上述法制架構及函釋已明確規範施工計畫書應由承造人(營造業)製作,並應據之負責施工,監造人並無須於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簽章,監造人之法定監造權責仍依建築師法第18條辦理。
四、次查建築法第69條:「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本部84年3月16日台(84)內營字第8472331號(註二)函:「……二、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結構專業工程部分簽證項目如左:……(二)基礎開挖設計及其鄰房安全影響之考量……」另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3條規定:「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面荷載現況,妥為設計,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及擬訂施工計畫,並據以構築之……前項第一款擋土支撐設計,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土壤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對於擋土支撐簽章部分亦有規定,併予敘明。
五、按施工計畫書應包含之內容,建築法已於第54條第3項授權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據地方情形訂定,自屬當然。至來函所述「採取預壘樁作為擋土壁體」、「壁體滲漏嚴重」、「開挖面有管湧現象發生」是否涉及監造人之法定監造權責,仍應就個案事實依據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審認之,並非施工計畫書所載及內容即繫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