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102年11 月19日「研商『內政部年10月29日台內營字第657150號函內容與本署100年7月14日經水源字第10051154770號函有無競合關係』相關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函 102.12.05.經水政字第10206144730號
經濟部水利署會議紀錄
案由:有關內政部64年10月29日台內營字第657150號函內容與本署100年7月14日經水源字第10051154770號函內容,有無競合關係?該函是否仍為適用?請討論。
決議:
一、灌溉事業區內圳路應屬水利建造物,其現況倘仍供作灌溉使用,自有因實際需要而作改善、改造之需求,性質上應無與其它建造物或建築物共存之可能,故於灌溉目的及設施安全之要求下,應不得於圳路加蓋並施設建築之使用。惟於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規定,原供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故於私有土地上雖不得將圳路加蓋後,作建築使用,但允許其作為「法定空地」,此應為內政部64年會議決議之意旨。
二、請內政部補充64年10月29日台內營字第657150號函中說明所述,位於農田水利會水圳上之私有土地,僅能作法定空地使用。
三、未來灌溉事業區內申請於圳路加蓋之使用行為,應否經水利機關許可,則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由農業主管機關與內政部協調後決定。
案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如有建造房屋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3第1項第6款之禁止事項或同條第2項第1款之許可事項辦理,請討論。
決議:區域排水之管理強度應比照河川,且作為排水設施與作為房屋或工廠之使用行為應不相容,無法共存。有關排水設施範圍內建造房屋或房屋之行為可以水利法第78條之3第1項第6款之妨礙排水行為論處,請業務單位參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