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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基隆市維新醫院工程建築高度逾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1項規定高度檢討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9.11.營署建管字第0960048432號

說明:

一、復大署96.08.30.衛署醫字第0960039362號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2項「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係考量山坡地建築管理機制中,因個案建築物構造或特殊用途需要突破法規通案高度限制規定時,授權由其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個案能否例外放寬衡量裁奪之。

三、惟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專章相關管制規定,係為落實山坡地建築行為中公共安全之保障,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研訂出建築行為之一般性安全通則規範,以供人民申請案有所遵循。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就個案得否例外放寬衡量時,除考量其主管目的事業業務輔導推動之必要性外,亦應就其個案建築行為之安全性納入必要性檢討,因屬個案法規適用例外檢討,建請邀集相關機關、專業團體、專家學者就系爭個案認定,以兼顧主管目的事業之推展與公共安全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