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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並負責其責任,未便委由監造人負責勘驗。

內政部函 63.01.22.台內營字第563105號

說明:

一、復62府工建字第60732號函。

二、依據建築法第56條及經本部核定之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