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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辦理乙案,請依說明二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8.20.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事務所90年1月16日(90)鈞字第0116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2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308200號函辦理。

二、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會研商,獲致決議如次: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使用之內部裝修材料,又「居室」依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之定義,「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有關第八十八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三、檢附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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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辦理。

決議: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使用之內部裝修材料,又「居室」依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之定義,「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有關第八十八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案由二: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關於「分間牆」及「室內樓梯」檢查執行標準。

決議:

一、按分間牆係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款已有明定,是同編第八十六條所稱分間牆之認定,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至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但未達天花板高度者,其裝修材料應依同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之建築物,除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之樓層通往直通樓梯之室內樓梯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外,如因使用上之需求,於依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外另於兩個以上樓層間加設室內樓梯,因加設之室內樓梯僅供其內部使用,得免受第七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但該室內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為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另各樓層原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不得因增設室內樓梯而予封閉或擅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