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新建建築物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列之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時,得否免檢討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3.07.營署建管字第1020012624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2年2月26日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建築物應依上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