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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特定建築物之建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其退縮建築規定疑義乙案,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3.01.04.台內營字第202533號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2.11.17.(72)建四字第227745號函辦理。

二、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九條前段,業已明定。又同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其他特定建築物應臨接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前條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臨接之面前道路不合本章規定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是本案特定建築物之建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得適用前開規定按規定退縮後建築,其退縮方式核計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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