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祭祀公業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4.10.台內營字第230287號
說明:
一、依據○○○君73.03.14.申請書辦理。
二、按祭祀公業土地為派下員全體之公同共有,如與他人分別共有土地,其共有人數之計算,自應包括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人數,惟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三、至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習慣上為全體派下員之代理人,共有土地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時,如將處分通知書函送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者,其通知之程序,即為適法。
內政部函 73.04.10.台內營字第230287號
說明:
一、依據○○○君73.03.14.申請書辦理。
二、按祭祀公業土地為派下員全體之公同共有,如與他人分別共有土地,其共有人數之計算,自應包括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人數,惟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三、至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習慣上為全體派下員之代理人,共有土地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時,如將處分通知書函送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者,其通知之程序,即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