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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使用權)之私人或團體,開發公共設施時仍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74.11.11台內營字第三六二八六六號函
已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使用權)之私人或團體,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公共設施時,仍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