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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案未經本部核准備案之前各該地方政府不得發布實施


內政部69.9.19台內營字第三八六二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縣政府所在地都市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明定。審酌本案都市計畫,在規劃設施上雖以南崗地區為重心,但南崗在行政區域上隸屬南投鎮管轄,在都市計畫上亦屬南投鎮都市計畫範圍之內,自應為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縣政府所在地都市計畫,依法即應經 貴府核定與本部備案。南投縣政府辯謂同法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鄉街計畫,係出於誤解。貴府於六十九年五月五日(本部於同年月六日收支)承轉報本部備案時,即已明白指示南投縣政府應於本部核准備案後始得依法發布實施,本部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函復依同年月十二日函規定補足都市計畫圖說,以便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原函發出既在法定應為備案日期三十天之內,故其未為核准備案者,至屬顯明,殊不在同法條第三項但書之適用問題。故本案之處理應為:

一、南投縣政府未經本部核准備案之前遽予發布實施,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法定程序,其所為發布,應為無效,即多撤銷,以重公私權益。

二、南投縣政府都市計畫主管及承辦人員就本案應負違失責任,應請 查明議處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