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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已領得壹戶壹張使用執照後,建物部份出售他人,原起造人拒不交出使用執照,可否憑法院判決確定書,再發給部份使用執照乙案,應請依本部65.08.12.台內營字第684103號函(註)規定辦理,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2.12.台內營字第066554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1.01.22.高市工務建字第079號函。

二、檢附上開部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