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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上設置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註)其使用類組究歸屬何類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2.03.07.營署建管字第0920008522號

說明:

一、復台端92年2月8日陳情函。

二、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樓層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為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所明定。是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樓層之建築者或民國92年1月13日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無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之適用。又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如屬雜項工作物者,應無「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