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可併同建造執照辦理,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5.25.營署建管字第02853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5月4日(90)府工使字第036112號函。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所明文,已明訂室內裝修管理範圍係指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至新建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可併同建造執照辦理,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本案涉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