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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並加強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

內政部80.11.8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九六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前經本部六十九年三月四日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規定在案。茲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報核(備)之都市計畫案件,發現仍有部分地區之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為加強並杜絕再有類似情事發生,除重申上開函示規定應確實查照辦理外,今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俟查處依法究辦,結案後,始得審議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