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申請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是否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公用事業設施」疑義
內政部88.10.27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六七○號函
本案前經函准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能(八八)二字第一○八二○號函示略以:「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所稱煤氣事業,係以導管供應,且有營業區域之限制。非以導管供應,且無營業區域之限制,則不屬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所稱之煤氣事業,是以液化石油氣儲存場難謂為公用事業」在案,請貴府依上開函示辦理。
內政部88.10.27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六七○號函
本案前經函准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能(八八)二字第一○八二○號函示略以:「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所稱煤氣事業,係以導管供應,且有營業區域之限制。非以導管供應,且無營業區域之限制,則不屬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所稱之煤氣事業,是以液化石油氣儲存場難謂為公用事業」在案,請貴府依上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