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及「優先承購」疑義
內政部71.10.12台內營字第112224號函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同意」,係指國民住宅之承購人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住宅及基地時,應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優先承購」,則係指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就其所同意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國民住宅及基地,有優先承購之權。兩者性質不一,並不生抵觸問題。
內政部71.10.12台內營字第112224號函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同意」,係指國民住宅之承購人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住宅及基地時,應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優先承購」,則係指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就其所同意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國民住宅及基地,有優先承購之權。兩者性質不一,並不生抵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