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經劃分不同程度之管制是否視為都市計畫變更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5.03.台內營字第217494號
說明:
一、復貴府73.03.08.府工都字10239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同法第7條第2款訂有明文,本案貴府原都市計畫並未於各使用分區劃分細分區,於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另分別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內,劃分數種細分區,予以不同程度之管制使用,並於該細部計畫書圖內分別敘明及標示,自應視為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申請建築許可案件之容積率超過已完成法定變更程序之都市計畫所訂容積率,揆諸上開立法意旨,得依建築法第59條規定,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