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指定牆面線退縮建築之建築物,其陽台、雨遮、遮陽板屋簷,得否突出牆面線乙節,請查照轉行周知。
內政部函 82.10.27.台內營字第8205839號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2年9月23日(82)建四字第047923號函辦理。
二、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以應都市景觀或交通上之需要,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條所明定,其經指定牆面線之地區,建築物面對道路之外牆均應緊沿該牆面線建築。是建築物之陽台、雨遮等任何部分,自不得突出牆面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