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7條疑義乙案

內政部97.5.21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4051號函

一、旨揭條文規定「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二、本條文係考量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之建築物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應設置切換裝置,以利將來與公共污水下水道銜接,若因地形限制致污水需流經地下層時應設置污水坑,再將污水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內,尚無來函所稱不得先集中於地下污水坑,再藉由抽水幫浦抽送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