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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申建農舍認定疑義

內政部88.9.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七二六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前經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請各縣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地形圖或航照圖、地籍登記資料(包括地目、等則等)及申請人所提供足堪證明原有作農業使用之文件(如稅籍資料、農業用水用電證明...等)資料認定之。(二)如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單位認有必要請申請人舉證時,申請人負有提供相關證明之義務」,並經該廳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八建四字第○四一一一二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本案仍請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