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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廳函為於合法屋頂附加蓋具防漏隔熱功能且未使供居住使用之鋼架棚架,建請勿列入「應拆除」對象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1.12.台內營字第860937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2月2日86建四字第650404號。

二、按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本於合法屋頂上加蓋遮陽、遮雨之棚架,仍請依建築術規則規定辦理。另81年1月10日配合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4條條文之刪除,業已同時廢止省(市)違章建築除認定基準,為提升居住品質,自不宜貿然恢復該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