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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保護區得否設置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內政部88.11.15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九○五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其經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內使用之項目,同條第一項各款業有明文。準此,本案擬於保護區內作「農業生產必要設施」之使用,經查非屬上開條文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使用項目,應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