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該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衍生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疑義案函示影本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0.02.11.內授營綜字第1000030231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月31日農水保字第0990180467號函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01.31.農水保字第0990180467號主旨:有關本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衍生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疑義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立法意旨,並參照法務部99年11月30日法律字第0999049530號函辦理。
二、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而集村興建農舍之制度原為將零星分布之個別農舍,集中於完整地區內予以興建,藉以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自不應破壞優良生產環境之特定農業區,先予敘明。
三、監察院99年9月16日糾正指出,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迄今,對於集村興建農舍之執行結果,衍生實際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係考量居住,而非以農業經營為目的;建築基地多位於優良農田之特定農業區,而配合農地多位於偏遠、低價值荒野之山坡地保育區與森林區或養殖用地,並與建築用地相距甚遠,集村興建農舍之發展已有住宅化與商品化之現象,農地儼然為建地,扭曲住宅市場等諸多悖離農業經營及違反原立法意旨。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基於各地區之農業生產環境現況不同,爰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落實執行,惟依監察院糾正文所載事實,集村興建農舍之建地化、商業化及住宅化發展現況,執行面確無審酌農業生產環境現況,顯未落實法規規範之意旨。
五、現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受極端天候影響,缺糧風險與日增加,世界各國莫不以保護農業用地為優先,並以確保糧食安全為重要政策,根據99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僅約27萬公頃,糧食自給率32%,生產力較高之特定農業區農地建地化現象持續擴大。本會基於保護優良農田立場並積極回應監察院糾正執行偏差,重視農業用地資源流失之嚴重性,併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以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具體核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係為明確認定事實、強化裁量規範而發布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立法意旨規範之補充,則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自99年10月15日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無核定集村興建農舍之裁量權限。
六、本會99年10月15日釋令發布前,已提出申請尚未尚未取得集村農舍興建資格之許可者,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其審查應符合前開令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