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與相鄰住宅區土地,可否合併為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
內政部87.1.23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九一八號函
按有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之建築及使用,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廿八條業已明文規定。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與相鄰住宅區土地,可否合併為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九條規定辦理;至新竹縣政府建議分屬住宅區與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於合併為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時,應以農業區「建」地目容許使用項目為準,限制住宅區之土地使用項目乙節,似已逾越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另作法令所無之限制,仍請慎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