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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劃定之禁建地區,可否准予興建砂石起卸場


內政部70.6.11台內營字第二四四七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制定都市計畫前,得劃定範圍,依法實施柰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其目的係為避免大規模採取土石而改變原有地形,影響整體計畫之實施。惟於禁建地區之河川、山林內採取土石,如不妨礙將來都市計畫之實施及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之規定、防洪計畫、水土保持及原有防洪設施,且挖掘深度在二公尺以內者,可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