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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3年6月15日召開續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所稱之「基地容積」得否包括依法令規定所增加之獎勵容積及領得建造執照案件擬與相鄰基地合併使用辦理變更設計,其樓地板面積之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6.25.營署建管字第0932910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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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案件擬增加基地辦理變更設計,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二條規定扣除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計算檢討案。

決議:原則採方案二方式,即新增加基地部分之總樓地板面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檢討;原領得建造執照之基地部分依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地面以下樓層作商場、辦公室等居室使用面積不得移至地面以上樓層。其合併後面積之檢討計算方式由作業單位洽與會委員討論後再另案函釋。

案由二:領得建造執照案件擬在不超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容積率範圍內增加原核准樓地板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得否仍依申請建造執照當時之法令辦理案。

決議:建築基地領得建造執照,在處理程序未終結前,擬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辦理變更設計,應依內政部87年7月2日台(八七)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示,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辦理。至施工中竣工前因故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些微增加,致無法申請領得使用執照等個案,有適用前開法令原則遭遇困難之情形,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具體實際案例後再研議。

案由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所稱之「基地容積」得否包括依法令規定所增加之獎勵容積案。

決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依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包括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子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其他涉及都市計畫之相關法規得包括之範圍由作業單位洽本署都市計畫組另案函釋。至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綜合設計及授權訂定之停車空間獎勵部分,則非屬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如須納入建議修正條文始得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