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已通過都市設計審查並核發建照執照申報開工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於辦理變更設計時並將配合開發時程獎勵容積率額度由5%變更為15%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8.07.10.台內營字第0980806827號
說明:
一、依據貴事務所98年5月19日97秋字第0980051901號函暨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8年6月23日北工建字第0980432525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39條、第54條及第55條規定,建造執照在有效期間辦理相關事項之變更,並不影響原申報開工日期;復查本部97年8月7日內授營鎮字第0970806224號函示略以:「有關『若有已取得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上開獎勵時程規定,惟於申請建照時僅申請5%,是否得於辦理變更設計時增加其容積率獎勵至15%』乙節,業經本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臺北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之案件,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之情事者,仍得依上開管制要點第49點第1項規定之年限及獎勵額度辦理容積率獎勵,即於完成土地接管之日起1年內申請並建築施工者,其建築物容積率獎勵放寬15%,於第2年至第3年內申請並建築施工者,獎勵額度逐年減少5%,第4年起即不予獎勵。」
三、準此,本案貴事務所來函所詢經本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2開發區公司田段127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案」,已取得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於依「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49點第2項規定扣除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時間後,仍符合前開管制要點同點第1項規定之「於完成土地接管之日起1年內申請開發建築施工者」,於辦理變更設計時是否得將配合開發時程獎勵容積率額度由5%變更為15%,經查核尚符合前開本部函示,得依前開管制要點同點第1項規定申請15%之容積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