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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法院受理102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請查明究應以行政區域圖或戶籍及地籍資料所示之道路管理機關為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機關等情1案

內政部103.5.7內授營工程字第1030804411號函

案經本部103年3月31日內授營工程字第1030126437號函,准法務部103年4月15日法律字第10300062660號函、臺中市政府103年4月10日府授建養字第1030059339號函、本部民政司103年4月3日內民司字第1030132001號書函、地政司103年4月10日內地司字第1030132000號書函及戶政司103年4月24日內民司中字第1035830055號書函(檢附上開各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表示意見在案,茲綜整意見如下:

(一)詢及應以行政區域圖或戶籍及地籍資料所示之道路管理機關為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機關疑義1節,按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規定,「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同條例第19條復規定,「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梁、隧道跨越『兩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準此,市區道路管轄劃分之認定,係以行政區域為主,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為輔。

(二)復依法務部上開函說明三意見略以,市區道路管理機關之認定,應以行政區域圖所示之道路管理機關為準,蓋其乃依法律規定負有道路管理與維護義務之機關,而戶籍及地籍資料上載之機關僅為道路所在位置之土地所有機關,非對道路有管理權,是本件國家賠償事故發生地點,既經臺中市政府對照原臺中縣大里市行政區域圖,認係位屬原大里市公所管轄範圍,因而確定由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為本件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尚無不妥。

(三)又若 貴法院對臺中市政府已指定之賠償義務機關有不同認定,依法務部上開函說明四意見略以,行政機關所為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之行為,係本於職權對法院之協助,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仍得本於職權自行認定應以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受行政機關指定約束,並予敘明。

(四)至有關行政區域圖有無存在時效及幾年應修改一次1節,依本部地政司書函說明二略以,按國土測繪法業於96年3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政府勘定之界線繪之。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5條規定發行行政區域圖,以每5年一次為原則。」惟依前開規定所發行之行政區域圖,倘該行政區域未辦理行政區域調整作業,則其行政區域界線尚不因發行版本之不同,而衍生時效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