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99年6月17日召開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港廠區土地劃定為更新地區之總申請容積上限疑義會議紀錄
一、時 間:99年6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二、地 點:本部營建署地下1樓第3會議室
三、主持人:許副署長文龍 記錄:陳富義
四、出(列)席單位與人員(詳後附簽名單)
五、結 論:
(一)按目前都市計畫取得容積獎勵之途徑可以概分為二類,其一為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申請獎勵額度與獎勵項目納入計畫書規定,提供作為獎勵容積之依據;其二為依相關法律(如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所定之程序,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給予獎勵容積。有關各該變更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中,如有訂定基準容積及各項獎勵容積加總後之總容積上限規定,係主要計畫對細部計畫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屬行政命令之性質,其對於前述第一種取得容積獎勵途徑而言,固有其拘束力;惟對於前述第二種取得容積獎勵途徑而言,則尚無法以主要計畫書中屬行政命令性質之指導規定,逕予限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基於相關法律授權審核給予獎勵容積之權力,亦無法逕予剝奪土地所有權人依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之權利。
(二)有關本案臺北市政府於98年10月1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書規定略以:「本案變更前工業區(工二)之基準法定容積為89,200㎡(44,600㎡×200%),依臺北市通案性處理原則,本案變更後特定專用區之基準法定容積為73,320㎡(31,200㎡×235%),經考量南港區通盤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及環境容受力後,本案總容積訂為不得大於121,680㎡(31,200㎡×390%),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等...」,經查本地區土地變更後「可建築基地」之獎勵容積上限約為1.6倍。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該地區如經臺北市政府劃定公告為更新地區,得給予1.5倍之獎勵容積上限,與上開變更主要計畫書之獎勵容積上限規定尚無競合。惟如該地區經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所定程序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或由都市更新實施者依照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如能徵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且其更新單元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經申請臺北市政府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時,則應由臺北市政府依照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考量申請更新案件之各項基地條件因素後,審酌給予適當額度之容積獎勵,並不受上開變更主要計畫所載之獎勵容積上限規定之限制。
(三)本案如臺北市政府未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核,而逕以該變更主要計畫書所載之獎勵容積上限規定,否准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申請,形同剝奪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及申請給予適度容積獎勵額度之權利,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類似案例,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亦已作成撤銷處分之決定,本次會議各單位於會議紀錄文到一週內如無其他不同意見者,本部將另依法令解釋程序補充有關本部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152號函之釋示內容。
六、散會(下午4時)。
臺北市政府於98年10月1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書略以:
本案變更前工業區(工二)之基準法定容積為89,200㎡(44,600㎡×200%),依臺北市通案性處理原則,本案變更後特定專用區之基準法定容積為73,320㎡(31,200㎡×235%),經考量南港區通盤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及環境容受力後,本案總容積訂為不得大於121,680㎡(31,200㎡×390%),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等...本基地為老舊工業設施,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本部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152號函釋示內容:
有關都市計畫書載明總容積上限及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者,得否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乙節,...考量都市更新條例係都市計畫法之特別法,如工業區依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後仍有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後,自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辦理,其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