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88年12月23日88府建字第140142號函。
二、關於貴府所詢部隊是否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其受理單位為何一案,按「軍方所隸建築物如國軍英雄館、聯勤招待所等場所,如對外開放供一般民眾消費使用,即應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註一)規定辦理檢查申報」本部87年11月20日台87內營字第8773334號函(註二)業有明文。至關其檢查申報案件受理單位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亦有明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9.01.10.營署建字第44010號
一、復貴府88年12月23日88府建字第140142號函。
二、關於貴府所詢部隊是否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其受理單位為何一案,按「軍方所隸建築物如國軍英雄館、聯勤招待所等場所,如對外開放供一般民眾消費使用,即應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檢查申報」本部87年11月20日台87內營字第8773334號函業有明文。至關其檢查申報案件受理單位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亦有明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9.01.10.營署建字第44010號
一、復貴府88年12月23日88府建字第140142號函。
二、關於貴府所詢部隊是否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其受理單位為何一案,按「軍方所隸建築物如國軍英雄館、聯勤招待所等場所,如對外開放供一般民眾消費使用,即應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檢查申報」本部87年11月20日台87內營字第8773334號函業有明文。至關其檢查申報案件受理單位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亦有明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