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升建築物公共空間之安全性事宜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12.07.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11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6年11月26日警署交字第0960152426號函辦理。
二、本部業於96年1月1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7596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並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新建建築物屬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者,即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合先敘明。
三、又建築技術規則係針對新建建築物進行規範,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至於上開實施日期前已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基於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無法以強制方式要求建築物設置安全維護裝置,惟為配合提升建築物公共空間之安全性之指示,請轉知貴府所轄各公寓大廈,視其實際情況,參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安全維護裝置。
第116條之2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裝置物名稱
空間種類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 警戒探測裝置備註(一)停車空間室內○○○室外○○(二)車道○○○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三)車道出入口○○△(四)機電設備空間出入口△(五)電梯車廂內○(六)安全梯間○△△(七)屋突層機械室出入口△(八)屋頂避難平台出入口△(九)屋頂空中花園△(十)公共廁所○△○△(十一)室內公共通路走廊△○(十二)基地內通路○△(十三)排煙室△(十四)避難層門廳△(十五)避難層出入口○△△說明:「○」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第116條之3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空間種類照度基準(lux)(一)停車空間(室內)六十(二)停車空間(室內)三十(三)車道三十(四)車道出入口一百(五)安全梯間六十(六)公共廁所一百(七)基地內通路六十(八)避難層出入口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