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袋型基地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臨接道路作通路使用之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取得比例,得否依民法第820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1.13營署建管字第108009813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12月12日水臺建字第10801041940號函。
二、旨揭疑義類似案例本部99 年9 月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684號函(註)已有明文:「有關民眾申請建築執照,因需跨越他人共有水利用地申請建築,其應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得依民法第820 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爰袋型基地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臨接道路作通路使用之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取得比例,得依民法第820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
※註:詳同章第30條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