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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內挖土整地,水土保持工程等措施,應依照風景特定區管理辦法第廿四條規定申請核准


內政部69.5.30台內營字第二六四四六號函
案經本部函准交通部以69.5.10交路(69)字第○七○九○號函復略以:「採伐竹木,探採礦物或土石,引火整地等行為均須先經該管觀光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前項規定有法定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法定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維護風景特定區之景觀,台灣省政府所列舉之各項措施,宜先向該管觀光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案在風景特定區內挖土整地,水土保持工程等措施,應風景特定區管理辦法第廿四條規定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