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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7.15.營署建管字第1030038440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6月10日第1030610號函。

二、按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3目所明定,上述規定並無開向特別安全梯出入口數量之限制。另有關增設緊急用昇降機是否應配合增設機間一節,按同款第6目規定:「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已有明文,請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係屬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建請備妥相關書圖逕向當地地方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