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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1年度租金補貼,貴局府自行負擔經費所補貼之增額戶,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規定,以後年度其若再申請住宅補貼,是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7.5營署宅字第1022914279號函


一、基於住宅補貼資源之公平性,爰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所附之評點基準表,明定曾經或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於評點分數上扣1分,若 貴局另以 貴局自籌經費提供租金補貼予本署計畫戶數以外之申請戶,因亦為政府住宅補貼,若其於以後年度申請本署辦理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應依上開辦法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二、另有關 貴局上開函提及:「如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因無法納入『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戶數內,是否能在系統內『重複補貼檢核狀況』予以記錄並予減分。」乙節,本署同意,惟請 貴局提供101年度 貴局所增額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明細清冊予系統人員(電子信箱:maokoto@cpami.gov.tw),以協助將增額名冊置入系統之其他補貼明細資料庫,俾利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