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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於何時檢附「環境說明書」與「協議書」執行疑義

內政部85.11.20台內營字第八五○七六六九號函

一、按旨揭審議規範第三點第四款對於「環境說明書」應於何時檢附,本部業完成上開條文之修正,規定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並經本部都委會於本(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第四○五次會議審決通過,將俟行政院環保署配合修正環評相關規定後,同步發布實施。

二、另審議規範第五點對於「協議書」應於何時簽定,未有明文,惟仍應於該都市計畫申請變更案件依法定程序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以為審議之依據。